把黨的領導融入國有企業公司治理體系 以高質量黨建推動國企高質量發展
把黨的領導融入國有企業公司治理體系 以高質量黨建推動國企高質量發展
201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對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作出整體設計和全面規范,回應了基層關注關心的重點難點問題,具有較強的指導性和操作性,是新時代加強國有企業黨的建設的基本遵循。
國有企業黨委(黨組)發揮領導作用必須要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前提下,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工作,在企業經營管理的具體實踐中切實落實好領導作用的四大內涵。一是保證監督作用,即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二是支持作用,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要支持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廠長)依法行使職權,另一方面要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支持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三是參與作用,即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四是主體作用,加強黨組織的自身建設,領導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領導作用的四大內涵密切相聯,相互滲透,相輔相成,從而保障領導作用的有位、有力、有效,推動企業高質量發展。
《條例》明確國有企業應當將黨建工作要求寫入公司章程,寫明黨組織的職責權限、機構設置、運行機制、基礎保障等重要事項,明確黨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堅持和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領導體制,切實把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環節,把企業黨組織內嵌到公司治理結構之中,使黨組織發揮作用組織化、制度化、具體化。實踐中要正確認識和把握:
分層分類、因地制宜,把黨建工作要求寫入公司章程
《條例》規定,應當將黨建工作要求寫入公司章程,寫明黨組織的職責權限、機構設置、運行機制、基礎保障等重要事項。實踐中要結合企業股權結構、經營管理等實際,注意區分國有獨資、全資企業,國有資本絕對控股企業與國有資本相對控股企業,區分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不同情況,避免簡單化、一刀切。
對于國有資本控股、相對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黨組織參照條例要求,發揮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對于國有資本參股且具有實際控制力的混合所有制企業,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參照國有企業開展黨建工作;對于其他參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黨組織在企業發展中發揮政治引領作用,參照非公企業開展黨建工作。對于國有企業科研院所,完善保證黨的全面領導的制度安排。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黨組織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促改革、保落實的領導作用,支持行政主要領導依法依規獨立負責地行使行政職權。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黨組織要強化政治功能,加強對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政治把關,按照參與決策、推動發展、監督保障的要求,與行政領導班子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充分發揮戰斗堡壘作用。設立黨組的事業單位,黨組全面履行領導責任,加強對本單位業務工作和黨的建設的領導。
保證黨組織前置意見進入決策把關定向的制度安排
“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這一制度安排的提出和不斷完善為企業黨組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的方式找到了切入點,主要目的是加強黨政之間的關系,解決政令不一的問題。國有企業黨委(黨組)對重大問題進行前置研究討論是落實“兩個一以貫之”要求、把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統一起來的重要制度安排。
黨組織先行研究討論重大經營管理決策事項,其目的一是在于把好政治方向、改革方向和發展方向,使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在國有企業得到堅決貫徹;二是在于堅持在大局下行動,議大事、抓重點,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核心作用,通過加強集體領導、推進科學決策,推動企業全面履行經濟責任、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三是在于調動黨員和群眾的積極性,帶領黨員群眾完成企業的中心工作,保證企業的重大決策事項能夠落實落地。
厘清黨委(黨組)和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等其他治理主體的權責
黨組織既要把好方向又不包辦代替,既不能缺位失位也不能越位錯位。黨委(黨組)前置研究討論不能代替其他公司治理主體決策,進入董事會的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必須落實黨組織決定。防止把黨委(黨組)會議當成“筐”,大事小事都往里裝。對于董事會提出異議的事項,黨委(黨組)要加強分析研究,加強與董事會協調溝通,并及時調整完善;溝通協調達不成一致的,應當向上級黨組織或者出資人報告。
即使在“雙向進入、交叉任職”比例很高的情況下,有的甚至出現黨委領導班子與行政領導班子幾乎重合的情況。實際上,黨委(黨組)更側重決策事項的政治和社會影響,董事會、經理辦公會是從經濟角度決策。
隨著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進,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應該符合企業改革方向,因地適宜,核心要義應該是加強黨的建設、推動國企高質量發展。
(作者系中國船舶集團有限公司第七研究院黨群工作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