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友問第一百二十四期:“我考上了黨建聯絡員,不讓我上班?”
近日有熱心的網友咨詢:我考上了當地的黨建聯絡員,因做了手術,目前還處于康復期無法脫拐,但是單位一定要我在17號脫拐走路才讓我上班,不然就另聘他人!對于這種情況我該怎么辦?政府部門有硬性規定說,不能用拄拐的人嗎?
對于這些問題,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宋成帥律師認為:你好,現在考上了當地的黨建聯絡員,但是你沒有具體說明你是考的公務員還是報考的事業單位。事業單位與公務員是屬于兩個法律關系,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
第一,考上公務員。如果你嚴格按照當地黨建的招錄規定,通過了筆試、面試并且體檢通過,過了公示期后,你應當被確定黨建聯絡員,根據《關于印發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的規定,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若因病、事假累計超過40個工作日不在職的,試用期順延至補足其不在職的工作日后考核,在報到后一年半仍未補足的,視為考核不合格。故你應該嚴格注意你報到的期限,如果因病未超過該期限,則不會被辭退。再者,政府部門也未有法律規定,不得使用拄拐的人。
第二,考上事業單位。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可見,既然你通過了事業單位的招聘,事業單位就應當與你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不能隨便解除合同。更不能因為你拄拐就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故你可以依法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最后,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