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項目資金管理使用“十不得”行為
2021年9月底,新修訂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規定,項目資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編報虛假預算;
(二)未對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三)列支與本項目任務無關的支出;
(四)未按規定執行和調劑預算、違反規定轉撥項目資金;
(五)虛假承諾其他來源資金;
(六)通過虛假合同、虛假票據、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弄虛作假,轉移、套取、報銷項目資金;
(七)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資金;
(八)設置賬外賬、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等;
(九)使用項目資金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十)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