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社區黨組織領導社區治理若干規定(試行)(全文)(武漢社區黨委書記什么級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湖北武漢重要講話精神,進一步提高社區黨組織領導社區治理的能力,夯實黨在基層的執政基礎,根據黨中央及省委關于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武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社區黨組織領導社區治理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增進群眾福祉為目標,以提升組織力為重點,突出政治功能,深入實施“紅色引擎工程”,加強組織建設和能力建設,健全黨組織領導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社區治理體系,促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三條 社區黨組織領導社區治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把黨的領導貫穿社區治理全過程,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全面貫徹落實。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黨的宗旨和群眾路線,把服務群眾作為社區治理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加強社區服務能力建設,更好為群眾提供精準化精細化服務,在服務群眾過程中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
(三)堅持共建共治共享。加強社區治理體系建設,健全社區管理和服務體制,整合各種資源,增強社區公共服務能力,發揮黨建引領社區治理的作用,引導各類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形成社區治理人人參與、人人盡責、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
(四)堅持依法依規治理。尊崇黨章,依規治黨,尊崇憲法,依法辦事,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社區治理中的各種問題,確保社區治理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第二章 加強社區黨組織建設
第四條 社區黨組織領導社區各項工作和社區治理,在街道黨工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是黨在社區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是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團結帶領社區群眾創造美好生活的戰斗堡壘。
社區大黨委是由社區黨組織與轄區機關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共同組成的區域性黨組織,發揮區域統籌協調作用,研究解決區域發展和群眾關心關注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按照有利于加強黨的領導、有利于開展黨的組織生活、有利于黨員教育管理監督、有利于密切聯系群眾的原則,構建以社區大黨委為統領,社區黨組織、駐社區單位黨組織為主體,網格黨支部為支撐,居民樓棟黨小組、黨員中心戶為基礎的組織架構。
第六條 社區大黨委書記一般由街道黨工委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社區黨組織書記擔任,專職委員一般由社區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擔任,兼職委員一般由有一定影響的駐社區單位黨組織相關人員、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黨組織負責人以及社區民警、城管隊員等職能部門派駐社區工作人員中的黨員擔任。社區大黨委兼職委員一般為3至5名。
按照黨性強、能力強、改革意識強、服務意識強的標準,選優配強社區黨組織書記。推行社區黨組織書記經過民主選舉兼任居民委員會主任。社區黨組織書記和居民委員會主任由一人擔任的,配備1名社區黨組織專職副書記。
網格黨支部書記一般由社區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或者居民委員會成員中的黨員擔任,也可以由網格員中的黨員擔任,或者從網格內樓棟黨小組組長、群眾活動團隊黨員負責人、黨員志愿者中擇優選任。
第七條 社區黨組織應當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堅持和完善黨員設崗定責、公開承諾、志愿服務、結對幫扶、評星定級等制度,引導黨員創先爭優。
機關企事業單位黨組織應當推動在職黨員積極參與社區治理,主動了解本單位黨員在社區的表現情況,評先評優、選拔任用干部時,應當注意聽取其居住地、工作地和對口聯系的社區黨組織的意見。
第八條 每月開展1次黨支部主題黨日活動,落實“三會一課”、組織生活會、談心談話、民主評議黨員等組織生活制度,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社區黨組織應當每季度或者每半年召開1次組織生活會,交流思想,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社區黨組織應當推行開放式組織生活,牽頭協調社區內黨組織和黨員共同選定活動主題,邀請社區內黨員、入黨積極分子和群眾廣泛參與,實行區域化、開放式的黨員教育管理新模式。
第九條 對群眾反映強烈、軟弱渙散的社區黨組織,區委、街道黨工委應當派出基層作風巡查組,持續開展整頓,著力解決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四風”問題,著力解決服務不到位、進取不積極、工作不落實、擔當不主動等“新衙門作風”,著力解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微腐敗”問題,密切黨群干群關系。
第十條 社區黨組織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貫徹黨中央和上級組織決策部署,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情況;
(二)任期工作目標、階段性工作部署、重點工作任務及落實情況;
(三)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開展黨內學習教育、組織黨員教育培訓、執行“三會一課”制度、開展黨支部主題黨日活動等情況;
(四)黨組織基本情況,領導班子成員工作分工、主要職責,換屆選舉、發展黨員、民主評議、召開組織生活會、保障黨員權利、黨組織和黨員獎懲、黨費收繳使用管理等情況;
(五)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執行民主集中制、黨組織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制度等情況;
(六)落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防止和糾正“四風”現象,對黨員作出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情況;
(七)聯系服務黨員和群眾,接待來信來訪,幫扶困難黨員和群眾,為民辦實事的具體舉措以及進展等情況;
(八)領導轄區工作和社區治理,支持和保證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群眾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等情況;
(九)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社區黨組織應當將黨務公開工作情況作為向街道黨工委報告工作和黨組織書記述職評議的重要內容,每年向社區黨員和群眾通報黨務公開情況,主動聽取群眾意見。
第十一條 社區大黨委應當研究制定年度區域需求清單、資源清單和社區共建項目清單,組織駐社區單位黨組織簽訂共建協議,推動駐社區單位面向社區開放文化、教育、體育等活動設施,在人力、物力、財力上對社區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 社區黨組織應當加強對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建設的領導,指導群團組織明確職責任務和工作項目,通過整合隊伍力量、共享服務資源、聯合開展活動等方式,組織和發動職工、青年、婦女參與社區治理。
第三章 領導社區自治建設
第十三條 加強社區黨組織對居民委員會工作的領導,支持和保證其依法充分行使職權,組織居民開展自治活動。
第十四條 加強社區黨組織對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指導和監督,健全社區黨組織領導的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三方聯動”機制。推動符合條件的社區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居民委員會成員通過法定程序兼任業主委員會成員,推薦熟悉相關法律法規的社區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居民委員會成員兼任物業服務企業質量總監。
第十五條 發揮社區社會組織協同作用,培育引進樞紐型社會組織,注重發展在社區開展糾紛調解、健康養老、教育培訓、公益慈善等活動的社會組織,引導社會組織參與社區治理。
第十六條 發展壯大社區志愿服務和群眾活動團隊,把居民中的黨員培養成團隊帶頭人,把優秀的非黨員團隊帶頭人培養成黨員,壯大黨的工作隊伍。
第十七條 堅持民事民提、民事民議、民事民決、民事民評,對涉及社區公共事務和居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由社區黨組織牽頭,采取小區協商、業主協商、決策聽證、民主評議等形式,以民情懇談日、社區警務室開放日、居民論壇、婦女之家等為平臺,組織居民群眾開展靈活多樣的協商活動。
指導社區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各類社會組織健全完善自治章程、團體章程,充分發揮居民公約在社區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引領各類組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第十八條 領導社區居務監督委員會開展工作,依法依規監督社區事務決策、財務管理、惠民資金使用、重點項目實施和社區工作者履職盡責等情況。
推進社區居務公開和民主管理,督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及時公開社區惠民項目、民生實事項目以及事關居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項,有序引導居民群眾監督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
第十九條 建立積分激勵機制。推行社區治理積分管理,對黨員和居民群眾參加組織生活、教育培訓、志愿服務和社區其他活動的情況進行量化評分,作為黨員和居民群眾評先評優的依據,調動黨員和居民群眾參與社區治理的積極性。
第四章 領導社區法治建設
第二十條 深入學習宣傳黨章黨規,組織開展專題學習和集中研討,教育引導黨員增強黨章意識,規范自身言行,做黨章黨規的自覺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組織開展法律進社區活動,創新法治宣傳教育方式,將黨組織活動、群眾文化活動與法治宣傳教育有序銜接、同步開展,使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成為居民群眾的自覺行動。運用法律法規和公共政策向社會傳導正確價值取向,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
第二十一條 暢通居民群眾利益訴求表達渠道,健全黨代表大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系社區制度,完善黨員干部直接聯系群眾制度,開展居民群眾訴求代理、意愿代言、事務代辦服務,引導居民群眾理性合法表達利益訴求。
建立矛盾糾紛日常排查工作機制,引導民警、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人民調解員等,在法律咨詢、糾紛調解和信訪化解等領域發揮積極作用。培育和發展各類專業社會調解組織,推進基層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
第二十二條 推進平安社區建設,依托社區綜治中心,拓展網格化、信息化管理服務,加強社區治安防控網建設,提高社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水平,防范黑惡勢力擾亂社區治理,實現社區無賭博活動、無吸毒人員、無邪教人員、無刑事發案、無越級上訪的目標。
第五章 領導社區德治建設
第二十三條 繁榮紅色文化,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深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中國夢宣傳教育,大力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推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培育心口相傳的社區精神,增強居民群眾的社區認同感、歸屬感、責任感、榮譽感。
組織居民群眾開展文明家庭創建活動,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倡導移風易俗,形成與鄰為善、以鄰為伴、守望相助的良好氛圍。
弘揚志愿服務精神,推進社區志愿服務常態化制度化。運用孵化培育、人才培養、項目資助、示范引領、平臺搭建等多種方式,引導社區志愿服務組織和群眾志愿服務團隊提升能力、發揮作用。
第二十四條 發揮道德教化作用,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居民公約,推進誠信建設,組織居民群眾開展道德評議活動,強化居民群眾的社會責任意識、規則意識、奉獻意識。
第二十五條 發現和宣傳社區道德模范、好人好事,褒獎善行義舉,用身邊事教育身邊人,引導居民群眾崇德向善。
第六章 組織社區服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 建強“紅色陣地”,按照規模適用、功能完備、管理規范的標準,整合服務資源,推動功能集成,把黨員群眾服務中心打造成為團結引領群眾的政治中心、宣傳教育群眾的文化中心、聯系服務群眾的便民中心。通過居民群眾協商管理、委托社會組織運營等方式,提高黨員群眾服務中心的利用率。
第二十七條 科學劃分社區治理網格,促進黨建網格、綜治網格、物業網格、城建網格、城管網格、執法網格等多網融合。
按照工作力量全進入、群眾需求全收集、分類分級全解決、服務過程全評價的要求,整合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人員、職能部門派駐社區工作人員等各方力量,融入相應網格,廣泛收集居民群眾服務訴求,由街道社區黨組織或者相關職能部門分級辦理、分類處置、及時反饋。
依托綜治網格化信息系統,集成公共服務、矛盾化解、關心關愛等功能,建設社區服務信息平臺,為居民群眾提供方便快捷的網上服務。
第二十八條 社區黨組織應當以居民群眾需求為導向,重點組織開展以下服務:
(一)政務服務。黨員群眾服務中心實行首問負責、一窗受理、全程代辦、服務承諾等制度,推行“馬上辦、網上辦、一次辦”,為有需要的居民群眾提供政務代辦服務。
(二)法律服務。組織民警、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開展法律知識普及、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等服務,實現社區法律服務全覆蓋,以法律服務解民困,以法治文化潤民心,讓居民群眾享受到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務。
(三)生活服務。推進“紅色物業”全覆蓋,引導公益性物業服務企業為老舊小區提供基本物業服務,督促市場化物業服務企業提升服務質量,協調解決居民群眾反映的物業管理問題。整合轄區內購物、家政、餐飲、快遞、維修等便民服務資源,協調供電、供水、通訊等與民生有關的服務企業進社區。
(四)文體服務。因地制宜設置政策理論、革命傳統、科普知識等文化長廊,定期舉辦民俗節慶、革命紀念活動。發動熱情高、有特長的黨員和群眾骨干,廣泛開展各類文體活動。加強社區圖書室建設,推進全民閱讀進社區。
(五)關愛服務。組織發動黨員和志愿者,建立關愛、幫扶機制,為困難居民、弱勢群體、特殊人群提供人文關懷、心理慰藉、情感陪護等服務。
(六)黨員服務。定期開展黨員組織關系排查,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接。組織黨員參與黨內關愛幫扶基金建設,開展黨內探訪活動,幫助扶持困難黨員。
第七章 強化工作保障
第二十九條 強化街道黨工委把關作用,選優配強社區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居民委員會成員。面向社會公開選聘社區公共服務干事,實行全市統一政策、各區統一招聘、街道統一管理、社區統籌使用。將物業服務人員、志愿服務團隊成員、社區社會組織工作人員和職能部門派駐社區工作人員納入街道社區統一管理、培訓、考核,使其成為黨組織聯系服務群眾的重要力量。
第三十條 綜合考慮崗位特點、工作年限、文化學歷、職業資格和績效考核等因素,建立分級管理、正常增長的社區工作者薪酬體系。
市、區有關職能部門每年在公務員、事業編制人員招錄招聘名額中,單列一定數量崗位,定向招錄招聘優秀社區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居民委員會成員。
第三十一條 社區黨建工作經費、黨員教育經費應當納入市、區財政預算,建立正常增長機制。統籌整合社區惠民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按照權隨責走、費隨事轉的原則,落實支持社區的政策、項目、資金。鼓勵通過慈善捐贈、設立公益創投基金等方式,引導社會資金投向社區治理領域。
第三十二條 市、區黨建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履行加強黨的建設、引領社會治理等職能,定期研究黨建引領社區治理工作,解決重大問題。市、區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為社區黨組織領導社區治理提供支持和保障。街道黨工委應當履行直接責任,領導社區黨組織開展工作,協調解決社區黨組織反映的具體問題。
第三十三條 建立社區治理效果評價機制,以居民群眾滿意度為衡量標準,對駐社區單位黨組織、職能部門派駐社區工作人員、聯系社區的黨員干部發揮作用情況進行量化評分,評價結果作為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將社區黨組織領導社區治理情況納入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和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對思想不重視、工作不落實、居民群眾滿意度低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應當進行約談、限期改正;對情節嚴重的,應當追責問責。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中共武漢市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辦公廳商市委組織部承擔。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8年5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