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課-如何把握機關基層黨組織加強黨內民主和監督的基本要求——學習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系列黨課之五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加強機關黨的建設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中共中央發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對于激活黨內監督的“神經末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強化機關基層黨組織的黨內監督作用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必然舉措
黨內監督是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舉措,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必須強化黨內監督,引導黨員干部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
(一)重視黨內監督是中國共產黨的歷史傳統
我們黨成立伊始,就十分重視黨內監督。黨的一大綱領提出:“地方委員會的財務、活動和政策,應受中央執行委員會的監督。”黨的五大建立了中央監察委員會,這是第一個黨內監督專門機構。黨的七大黨章專列“黨的監督機關”一章,明確了監察委員會的職權、任務和產生方式。在黨的七屆二中全會上,毛澤東同志強調:“我們有批評和自我批評這個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武器。我們能夠去掉不良作風,保持優良作風。”革命戰爭時期形成的民主集中制、批評和自我批評、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等黨內監督思想和制度,為黨執政后開展黨內監督打下了堅實基礎。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們黨開始探索在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黨內監督的方式方法。鄧小平同志提出,“對領導人最重要的監督是來自黨委會本身”,黨內監督“最重要的是要有專門的機構進行鐵面無私的監督檢查”。江澤民同志指出,“關鍵要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保證他們正確運用手中的權力”。胡錦濤同志指出,“重點加強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人財物管理使用、關鍵崗位的監督”。在此期間,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恢復重建并與行政監察機關合署辦公,黨中央探索建立派駐制度和巡視制度,重申黨內監督五項制度,頒布《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黨內監督體制和制度體系逐步完善,監督渠道不斷拓寬。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既堅持馬克思主義政黨建設基本原理,又緊密結合新時代黨建工作實際,深入探索黨長期執政條件下強化黨內監督的有效途徑,為新時代的黨內監督指明了方向。黨中央注重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中央政治局帶頭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每年召開民主生活會進行黨性分析,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加強內部監督。同時,我們黨不斷創新黨內監督制度和方式,加強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特別是黨委監督和紀委監督,推進巡視全覆蓋和派駐全覆蓋,使黨內監督不留死角、沒有空白,不斷增強黨內監督實效。總之,我們黨自成立以來,之所以歷經坎坷而不衰、千錘百煉更堅強,強有力的黨內監督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加強黨內監督是基層黨組織的重要職責
加強黨內監督是黨內法規賦予基層黨組織的一項重要職責,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前提和基礎。
黨章明確規定:“強化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加強對黨的領導機關和黨員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不斷完善黨內監督體系。”為全面落實這一要求,2016年修訂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對我們黨建立健全黨內監督體系進行了頂層設計,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黨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黨內監督體系,并明確提出黨的基層組織應當履行的基本監督職責,為基層黨組織履行監督職能提供了基本遵循。
2018年印發的《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將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與黨員民主監督進一步具體化,并規定,“黨支部是黨的基礎組織,是黨組織開展工作的基本單元,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斗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擔負直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的職責”。同時,還對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的黨支部的重點任務作了明確規定,即:“圍繞服務中心、建設隊伍開展工作,發揮對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作用,協助本部門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這些規定對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將全面從嚴治黨落實到每個支部、每名黨員具有重大意義。
(三)加強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內監督是破解機關黨建中存在問題的內在需要
黨的十八大以來,機關黨建取得明顯成效。但也必須看到,機關黨建依然存在一些突出問題,與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還有一定的距離。少數領導干部對機關黨建認識不到位,沒有把機關黨建工作擺到應有的位置。機關黨組、部門對機關黨建工作重視、支持、指導程度不夠,機關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仍存在“兩張皮”現象。解決這些問題,迫切需要我們以創新的精神來突破,亟需加強基層黨組織的監督。只有基層黨組織的監督抓嚴抓實抓細了,黨員、干部才能感到身邊就有一把戒尺,機關黨建工作中存在的這些問題才能得到較好解決。此次印發的《條例》,很重要的一個目的就是破解機關黨建中存在的這些難題,加強機關基層黨組織的日常監督與黨員的民主監督。
二、準確把握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內監督的具體要求
機關基層黨組織的黨內監督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包括基層組織的日常監督與黨員民主監督,必須重點解決誰來監督、監督誰、監督什么、怎么監督等問題。《條例》專設了第六章“黨內民主和監督”,對這一問題作了全面的規定。
(一)在監督對象上,重點要抓住黨員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使其真正做到率先垂范
《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機關基層黨組織應當加強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的日常監督。”領導干部處于重要地位,尤其是“一把手”在決策和決策執行中起著關鍵作用。在近年來查處的一些領導干部中,“一把手”占了很大的比例,對“一把手”的監督仍然是一個薄弱環節。因此,在黨內日常監督中必須把領導干部作為監督的重中之重,要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督促其強化帶頭意識,發揮引領和帶動作用。
(二)在監督內容上,核心是嚴明黨的紀律和規矩,實現監督與日常工作的有機結合
《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保證黨員嚴格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嚴格遵守和執行制度、做到忠誠干凈擔當,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增強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明確了基層黨組織黨內監督的任務是確保黨章黨規黨紀在全黨有效執行,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在這個前提下,將黨內監督與日常工作有機結合,嚴明黨的紀律和規矩,時時敲警鐘、刻刻需警惕。強化基層黨組織的日常監督,必須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黨的建設和黨員干部教育、管理、監督之中,用紀律和規矩管住大多數,把黨員干部能不能依法依規依紀辦事作為監督的重要標準,讓黨員干部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習慣在受監督和約束的環境中工作生活。
(三)在監督方式上,重點是運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盡可能將黨員干部違紀行為消除在“萌芽狀態”
《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機關基層黨組織應當對黨員、干部平時多過問、多提醒,及時發現和糾正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問題嚴重的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強化黨內日常監督,就是要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黨員干部身上存在的帶有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尤其是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行為,要及時查處、堅決制止,防止他們在錯誤的道路上越滑越遠,這也是對黨員干部的真正關心和愛護。
(四)在監督主體上,既要發揮機關紀委的監督專責作用,更要發揮廣大黨員的民主監督作用
《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落實機關黨員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推進黨務公開,健全黨內情況通報制度、情況反映制度,暢通黨員參與討論黨內事務的途徑,拓寬黨員表達意見渠道。機關基層黨組織討論決定重要事項前,應當充分聽取黨員的意見。”黨員應當履行相應的監督義務,加強對黨的領導干部的民主監督,及時向黨組織反映群眾意見和訴求;在黨的會議上可以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揭露和糾正其工作中存在的缺點和問題;參加黨組織開展的評議領導干部活動,勇于觸及矛盾問題、指出缺點錯誤,對錯誤言行敢于較真、敢于斗爭;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堅決反對一切派別活動和小集團活動,同腐敗現象作堅決斗爭。
(五)在監督保障上,強調以民主集中制和集體領導制度來保證基層黨組織的日常監督和黨員的民主監督
《條例》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機關基層黨組織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加強機關黨內基層民主建設,切實推進黨內民主,充分發揮機關基層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堅決維護黨的集中統一。”同時,在第二十四條規定:“堅持集體領導制度,凡屬重要事項都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集體討論、按少數服從多數作出決定。機關基層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帶頭發揚民主,自覺接受黨員監督。”民主集中制和集體領導制度有利于形成黨員領導干部自覺接受監督、普通黨員干部主動參與監督、專職黨務工作人員認真履職監督的良好監督氛圍。
三、進一步發揮機關基層黨組織的黨內監督職能
《條例》對黨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的黨內監督作出的頂層設計,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要真正貫徹落實,把這些具體的規定落到實處,還需在多方面作出努力。
(一)努力強化監督意識
要加強黨內監督的教育,通過廣泛宣傳、精心解讀、明確要求,讓每個黨支部、每名黨員增強監督意識、提高監督自覺性。尤其要教育黨員領導干部提高對監督問題的認識,使其真正認識到黨組織對自己的監督是對自己的關心愛護,是自己健康成長、做好各項工作所必不可少的保障,從而在思想上增強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要注重樹立機關基層黨組織進行監督的權威,確保機關基層黨組織的重要地位。機關基層黨組織是整個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它不是隸屬行政體系的一個業務職能部門,而是一個直接受上級黨組織領導、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政治組織。應保證機關基層黨組織能夠獨立負責、有職有權地進行黨內監督。必須確保機關基層黨組織對本單位重大事情的知情權,要制定具體的制度,確保機關基層黨組織能夠參與研究討論本部門重大問題。要保證機關基層黨組織對黨員干部任免的建議權落到實處,在干部任免時能夠體現所在黨組織的意見,以推動和強化機關基層黨內監督工作。
(二)努力健全監督制度
要把《條例》的規定與本單位的具體情況結合起來,嚴格落實好以下制度:一是參與決策制度。機關基層黨組織負責人要參與部門重大事項決策,參與單位重點工作交流,及時掌握情況,提出監督意見。二是組織生活制度。組織機關黨員干部開好組織生活會,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及時督促落實整改。三是情況通報制度。按照規定及時通報中央和上級有關政策和會議精神,報告本部門重點工作落實和重大事項實施情況。四是述職述廉制度。部門黨委(黨組)、機關基層黨組織負責人按照規定開展述職述廉,組織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
(三)努力營造監督氛圍
要著力提升機關基層黨組織監督的效果,必須大力營造并不斷發展有利于推進黨內監督的良好文化環境和氛圍。機關基層黨組織要依靠全體黨員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堅持黨內監督地位人人平等,切實保障黨員民主監督權利,保障黨員的黨內會議參加權、文件閱讀權、政策問題討論權、工作建議權、批評權、檢舉揭發權、意見保留權等民主權利。要抓緊落實黨務政務公開制度,公開事項、程序、結果,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要營造良好的黨內民主環境,在黨組織的各種會議上,保證黨員有權充分發表自己意見,營造黨內不同意見平等討論的氣氛,鼓勵和支持黨員講真話、講心里話。機關基層黨組織要在推進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權利、拓展黨務公開與政務公開渠道、加強事前和事中監督上下功夫,為全面從嚴治黨提供重要保障。同時,機關黨委(黨組)要切實承擔起機關黨建的主體責任。機關黨的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充分發揮各級黨委的領導作用、組織部門的牽頭作用、機關工委的職能作用、部門黨組(黨委)的主體責任作用、機關基層黨組織的工作主體作用。各級機關黨組織要認真貫徹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黨組(黨委)書記要認真履行黨建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經常聽取機關黨組織的工作匯報,關心、指導和支持機關基層黨組織的工作。要指導機關基層黨組織、機關紀委加強監督,同時對監督工作進行考評,將履行監督責任落實情況作為年度評比的重要依據,以保證監督工作落到實處。【作者系中共湖南省委黨校(湖南行政學院)黨建教研部主任 陳平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