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心得體會)
第十八條 大理市人民政府洱海保護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組織洱海保護管理的監督、檢查,落實洱海保護治理措施;
(三)推廣使用洱海保護治理的科研成果;
(四)按照批準的權限在一、二級保護區相對集中行使水政、漁政、林政、生態環境保護、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五)依法收取洱海規費;
(六)負責對一、二級保護區的建設項目提出審查意見;
(七)管理西洱河節制閘至天生橋一級電站取水口的河道、引洱入賓老青山輸水隧道至出口界碑范圍及其工程設施;
(八)組織執行洱海水資源年度調度計劃和實施方案;
(九)法律法規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洱源縣人民政府洱海保護管理機構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前款規定的第一至六項和第九項職責。
第十九條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的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水務、公安、市場監管、蒼山洱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洱海保護管理工作。
第三章 綜合保護管理
第二十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洱海保護管理規劃。洱海保護管理規劃應當符合自治州、大理市、洱源縣的國土空間規劃,并與蒼山洱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大理國家級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旅游發展等相關規劃相互銜接。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洱海保護管理范圍內環保、水利、交通等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合理利用洱海保護管理范圍內的自然資源、人文資源,推進產業轉型發展。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洱海保護管理范圍內水源涵養地帶的保護治理,實行封山育林,退耕還林、還草、還濕地,對水土流失地段、宜林荒山荒地進行治理、綠化。
第二十四條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應當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扶持發展高效生態農業和生態循環農業,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精準施肥、生物防治病蟲害等先進適用的農業生產技術,實施農藥、化肥減施措施,鼓勵使用有機肥,發展綠色生態農業,有效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第二十五條 大理市、洱源縣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和完善垃圾的分類收集、處理設施,及時清運處理垃圾。垃圾實行有償收集、清運和處理。
第二十六條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縣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洱海流域截污治污體系建設,完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并保障已建成的設施和管網正常運行。污水實行有償處理。
城鎮規劃區及產業園區的排水系統應當實行雨污分流,污水經預處理達標后方可排入排污管網。鼓勵建設中水設施,提高中水利用率。
第二十七條 洱海保護管理范圍內的餐飲、住宿等經營者應當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確保污水達標排放。
第二十八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洱海流域水環境監測體系和預警機制,加強對洱海及其入湖河流水環境質量、污染源、水文水資源等的監測,實現監測信息共享,并定期發布洱海水環境狀況公報。
來源: 大理日報
原標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
編輯:都市時報一點關注 張如塵
審核:字丹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