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小知識:工會經費(工會經費稅務政策)
根據《陜西省總工會 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關于印發<陜西省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稅務代收國庫歸集劃轉管理辦法>的通知》(陜工發〔2022〕28號)第九條的規定,“代收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已建立工會組織或已批準籌建工會組織的各類企業、非財政預算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和其他各類經濟組織 (以下統稱“繳費單位”),屬于稅務部門代收工會經費范圍。”
第十條規定:“繳費標準
已建立工會組織的繳費單位每月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撥工會經費,其中60%部分撥繳給本單位工會、40%部分由單位向當地稅務部門申報繳納。其中,中國金融工會會員單位所屬在陜金融保險證券機構按其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的15%部分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工會經費。
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 自上級工會批準籌建工會的次月起,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工會籌備金。
對按季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按季度工資總額的2%的40%部分,按季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工會經費。”
第二十八條規定:“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陜西省地方稅務局 陜西省總工會 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關于印發<陜西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地稅代收國庫歸集劃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陜地稅發〔2016〕93號)同時廢止。”
因此,自2023年1月1日起,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自上級工會批準籌建工會的次月起按以上政策規定申報繳納工會籌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