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項目負責人管理辦法科研項目負責人管理辦法
科研項目負責人管理辦法
為加強科研項目負責人管理,提高科研項目質量,保證科研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法》和其他相關法規,制定本項目負責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科研項目負責人管理,提高科研項目質量,保證科研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法》和其他相關法規,制定本項目負責人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項目負責人是指在科研項目中擔任主要責任人的人員,包括科研項目的技術負責人、項目主持人、財務負責人等。
第三條 本項目負責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法》和其他相關法規,履行科研項目負責人的職責和義務,保證科研項目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 本項目負責人應當由科研項目的主要責任人確定,主要責任人應當具備相應的科學技術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符合相關條件。
第二章 職責和權限
第五條 技術負責人應當負責科研項目的技術管理,包括科研項目的技術方案設計、實驗方案制定、實驗設備配置、實驗結果分析等。
第六條 項目主持人應當負責科研項目的項目管理,包括科研項目的預算編制、進度管理、風險管理、質量管理、資源管理等。
第七條 財務負責人應當負責科研項目的財務管理,包括科研項目的預算編制、進度管理、風險管理、質量管理、財務管理等。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條 本項目負責人應當建立科研項目的管理制度,包括科研項目計劃編制、進度管理、風險管理、質量管理、財務管理、資源管理等。
第九條 本項目負責人應當加強對科研項目的管理和協調,確保科研項目的順利進行。
第十條 本項目負責人應當定期對科研項目進行評審和評估,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保證科研項目的質量和進度。
第十一條 本項目負責人應當接受科學技術部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違反本項目負責人管理辦法,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好科研項目負責人的職責和義務,造成科研項目質量問題的,由科學技術部等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罰款等處罰。
第十三條 違反本項目負責人管理辦法,泄露科研項目秘密或者拒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幫助的,由科學技術部等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罰款等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項目負責人管理辦法,造成科研項目損失或者影響的,由科學技術部等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罰款等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由科學技術部等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